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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5/4/20 16:41:33 阅读数: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切实发挥房地产业对经济发展和城镇化建设的推动作用,积极应对房地产市场面临的新常态,稳定房地产投资与消费,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作用。一是提高贷款额度,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30万提高到40万;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提高到30万。二是取消二套房公积金贷款限制,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下调为20%;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最低首付比例为30%。三是放宽购房贷款申请时限,自购房合同、发票开具之日起,三年内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四是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三个月公积金的,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五是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监督检查力度。凡在漯河市辖区内没有为其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所有单位,2015年12月31日前必须为其在职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外地居民在漯河城区购房提供公共服务。非漯河城区居民在漯河城区购房者,根据自愿可申请迁入房屋所在区域户籍,享受居住地居民各项公共服务待遇。落户城区的,购房者可凭房产证,其子女在教育、公共卫生服务上享受城区居民相关政策待遇。

  三、收购商品房作为保障房。调整保障性住房房源筹集方式,面向市场收购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在被征收户自愿原则下,鼓励棚户区改造实施货币化安置。

  四、降低保障房配建比例。自2015年4月20日后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于一年内开工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性住房的配建比例从5%降低至3%。

  五、规范项目建设环节规费征缴。分期分批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从2015年4月20日起,商品房项目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先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40%部分,待市建委工程质量主体验收时再交纳剩余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60%部分;取消住房建设环节的人防工程建设保证金;取消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管专户;新型墙体材料基金先按基金35%的部分交纳。

  六、调整预售许可条件。将办理预售许可的条件调整为“18层以下(含18层)的项目,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面两层及以上;18层以上的项目,建筑主体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地面四层及以上”,对符合预售条件的项目,及时发放预售许可证。

  七、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各政府部门要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办事时限,严格按照向社会承诺的行政审批时限进行行政审批。

  八、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对开发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规划、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违规房地产项目,要坚决查处,公开曝光;对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收取定金、VIP认购等违规销售、发布虚假广告、不按规定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网备、合同欺诈、一房多卖,挪用预售资金逃避资金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查处。

  九、加强城市对外宣传。加强漯河“食品名城”、“宜居名城”等城市荣誉的宣传。要利用各种形式,采取针对性措施,充分利用我市的自然资源、教育资源、交通及沙澧河两岸秀丽风景等优势,走出去,面向广大农村、周边地市,精心策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漯河、推介漯河,吸引外来人口到漯创业、就业、置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积极推动我市城市化进程。

  十、本《意见》自2015年4月20日起施行。其中,第“四”项“降低保障房配建比例”和第“五”项中的“分期分批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行期暂定为1年。

   

  2015年4月17日